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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好生前预嘱的建议

作者:生前预嘱 时间:2026-07-09

生前预嘱需要注意的是,生前预嘱的效力可能会因为订立时,订立人的精神状态、行为能力所影响而产生瑕疵,也会因订立生前预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,从而导致家属与医疗机构、或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。为避免生前预嘱制定不当或其他原因产生纠纷,笔者建议可以考虑以下安排:

1.在订立生前预嘱时,对订立人配套做一个行为能力的鉴定,或将生前预嘱进行公证

生前预嘱处理的是临终时的医疗安排,是对是否积极抢救、适用何种医疗措施的意愿确定,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。如果订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,生前预嘱就存在争议。为避免争议,订立人可以考虑同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。当然,这并不是必须的配套法律文件。或者也可以考虑将生前预嘱进行公证,通过公证固定订立人的精神与意识状态。

2.订立人可以将生前预嘱与意定监护协议结合安排

《民法典》中的“意定监护制度”规定了允许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把自己的监护权委托给他最信任的个人或组织,在自己意识丧失时,个人或组织会优先于他的法定监护人,代替他做出临终时的各种民事行为的表达。意定监护安排一般是在被监护人没有或不信任法定监护人、法定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责任情形下的安排。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生前预嘱中的内容,这样可以增加生前预嘱的可靠性,使得生前预嘱在意定监护人的协助下,得以实现。

生前预嘱适用的时点是“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”之时,具体如何认定患者是“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”或者“临终”,还需要医疗机构在实践中制定更加具体的标准,推动生前预嘱制度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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