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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回在我国目前生前预嘱的法律保障如何?
作者:生前预嘱库 时间:2026-02-12
生前预嘱在我国有法律原则保障,但尚无全国统一专门立法;深圳已率先地方立法,提供明确法律依据。
一、国家层面:有原则性法律基础
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对 “生前预嘱” 单独立法,但多部法律从医疗自主权、知情同意权、健康权角度,为其提供合法性基础:
《民法典》第 104 条:自然人享有健康权,医疗自主权是健康权核心,生前预嘱是对自身医疗决定权的提前处分。
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 32 条:公民享有知情同意权,医疗机构实施特殊治疗须取得患者同意。
《医师法》:医师应尊重患者意愿,在患者无法表达时,优先尊重其预先明确的意思表示。
二、地方层面:深圳已正式立法(全国首个)
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第七十八条,首次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保护中国长安网:
适用场景:患者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中国长安网。
法律效力:医疗机构收到符合条件的生前预嘱,必须尊重患者意愿,包括是否接受插管、心肺复苏、生命支持系统等中国长安网。
生效条件(需同时满足)中国长安网:
对创伤性抢救、生命支持、延续性治疗等有明确意思表示;
经公证,或有两名以上非医护人员见证;
书面 / 录音录像形式,书面需立嘱人、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。
三、其他地区:无专门立法,但可通过公证 / 见证增强效力
全国多数地区无地方立法,生前预嘱主要作为患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,效力依赖司法与医疗机构认可。
实践中,公证或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的书面预嘱,认可度最高,可降低争议风险。
四、与 “意定监护 / 医疗代理人” 的区别
生前预嘱:针对临终医疗措施的预先决定,不涉及人身 / 财产管理。
意定监护:委托他人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,全面代理医疗、财产等事务,可与生前预嘱配合使用。
五、总结与实操建议
法律保障现状:全国有原则、深圳有细则、其他地区靠证据。
实操建议:
深圳居民:按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办理,公证或见证,留存原件与复印件。
其他地区:以书面 + 公证 / 两名见证人形式订立,明确医疗意愿,告知家属与主治医生。
